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一节 电子数据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一节 电子数据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数据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以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时,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第一节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