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