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四节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四节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十一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勘验并且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远程勘验笔录》注明有关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