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节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 第十一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存: 第十二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 第十三条 对无法确定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或者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 第十四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 第十五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并在有关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