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节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节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