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