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