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