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作出决定依据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如实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