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时,刑事复核机构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