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