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受理的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