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