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