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