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三条 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