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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 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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