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六十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不当时,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