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六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有疑问的,物品、文件持有人可以向扣押单位咨询;认为扣押不当的,可以向扣押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纠正。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