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四十四条 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