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诉求的信访事项属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不服的;
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
对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复核或者重新认定、鉴定的;
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