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队伍管理问题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主要诉求,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根据诉求内容及处理的程序,分为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诉求的信访事项属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由所提建议意见指向公安机关涉及职责的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两个以上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由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