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