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