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