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