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