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