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