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