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