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