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