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