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