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