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