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授课和业务骨干推优任教制度,鼓励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离岗任教。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