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选聘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