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