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二条 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