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