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一条 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