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教官队伍。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