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