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院校建设,充分利用其教学科研优势,加强训练理论研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和综合性的训练工作,在训练中发挥引领和高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