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

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

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

稳定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