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