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