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