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九条 训练合格证书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设计、印制或者授权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印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验印。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